邹怀辉律师亲办案例
某医疗损坏案件鉴定陈述意见
来源:邹怀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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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某某、佟某某与潍坊市某某医院、昌邑市某某医院

医疗损害纠纷一案鉴定陈述意见

北京xx物证鉴定中心:

郭某某、佟某某与潍坊市某某医院、昌邑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我们作为申请人郭某某和佟某某的代理人,现作如下陈述:

[一]诊疗经过

患者郭小某,因夜间睡眠、打鼾于2017年2月23日入潍坊市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扁桃体肥大伴增殖腺肥大”。2017年2月27日,行“双扁桃体伴腺样体切除术”。2017年3月4日出院。

2017年3月9日,患者郭小某突然吐了几口血。其父母遂即带其到潍坊市某某医院诊治,医生检查后口头告知:看不到明显的出血点,静滴止血类药物后即不再出血。但该院无空余床位,建议回本地医院静滴止血类药物。当日下午18时10分,患者父母带其到昌邑市某某医院静滴了止血类药物。

2017年3月13日早晨,患者郭小某又吐了几口鲜血,其父母又带其到潍坊市某某医院诊治,该院对郭小某行“扁桃体伴腺样体切除术”的主治医生刘xx检查后口头告知:术后刀口恢复的很好,看不到明显的出血点,脱痂的时候出点血是正常现象。让患者回去打三天止血针、五天消炎针就好了。

2017年3月13日11时10分,患者郭小某在其父母带领下到昌邑市某某医院耳鼻喉科,拟按潍坊市某某医院的医嘱开具处方,领取止血和消炎药静滴。该院门诊医生徐某某检查后告知:看不到出血点,有可能还要出血,打止血针对小孩不好,住院吧,再出血我就给他“凝凝”。患者即办理了住院手续。当日下午16时,患者郭小某又吐了两口鲜血,出血量很少。患者家属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徐某某医生后,徐某某说16时30分下班后过来看看。近17:00时,徐某某医生来到病房,对郭小某进行检查后说:还是看不到明显的出血点,“凝凝”吧,于是开始安排手术。17时15分,患者郭小某在亲属的陪同下,自己走进手术室。20时30分,手术结束后,徐某某医生告知家属:手术做完了,血止住了,但孩子很严重,须进重症监护室。但不知是何原因,患者郭小某最终还是送回到耳鼻喉科普通病房。术前,医生只让家属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并未向家属告知任何手术风险。《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血液制品治疗同意书》《病危病重通知单》等文书都是医生在术后才让家属签字的。

术后,医生让家属扶住患者的头和手脚,以防患者醒来因为难受自己拔掉气管插管等。回到病房约10分钟,患儿大口大口的向外吐血块。在家属的要求下,徐某某医生来到病房看了看说:是黑血,不是新出的,是咽到胃里的,必须吐出来,不吐出来很难受。后面还要咳嗽呢,咳嗽也要吐,因为肺里也有血。

其间,护士来病房给患儿输液,因为失血过多,在患儿身上扎了好多次都没找到血管。21:00时以后,家属第一次见到护士给患儿输血。徐某某医生23:00时左右到病房看了一眼说要回家就离开了,此后直到第二天早上,再没有一个医生来过病房,护士也没有进行其他特殊护理。

2017年3月14日早晨8:00时,徐某某和另一位医生到病房看了患儿一眼,说状态还行,然后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护士长来了后问:你们一夜就让患者保持这一个姿势吗?家属回答说:没有一个医生和护士跟我们交代要怎么样,我们不敢轻易动孩子。护士长说:这样孩子会很累,查完房我帮他翻翻身。查完房后,护士长就带着三四个护士,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强行给孩子翻了身。这时孩子的心跳突然到了186次/分。然后,护士拔掉氧气管给孩子吸痰、抽血。抽血时扎了二十多次也没找到血管,最后还是在家属的要求下从小儿科找来一个护士从脖子上勉强抽出一点血来。但抽完血后,家属就发现孩子的眼皮不动了、大小便也失禁了。家属急忙找到徐某某医生告知以上情况,徐某某医生来到病房看了看后,就打了几个电话,后来陆陆续续来了几个医生,到病床前翻翻孩子的眼皮,看看就走了。家属听到其中一个医生说“瞳孔早放大了”。家属这才知道,这是在会诊,同时知道孩子的生命已处于极其严重的境地。家属心急如焚的到处找徐某某医生,好不容易在10:00时左右才找到徐某某医生,求他救救孩子。徐某某医生说他刚才去做了个手术,让家属转院。然后就让家属在各种文书上签字,并要求交清所有费用。转院过程中,救护车上只有一位医生跟随,只带了一个氧气袋,再无其他急救设施。转院途中,孩子心跳停止,因为没有其他急救设备,随车医生只是采取了胸外心脏按压的抢救措施,但最终没能恢复孩子的心跳。

转院到潍坊市某某医院,急救中心的医生对孩子实施抢救后,心跳恢复,仍无自主呼吸,后转入PICU继续治疗,但终因治疗无效,于2017年3月21日12时55分宣布临床死亡。

患儿死亡后,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曾建议对其进行尸体检验,以确定死亡原因,但因其亲属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而没有进行尸检。

[二]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一、关于潍坊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

潍坊市某某医院于2017年2月27日对患儿郭小某行“扁桃体伴腺样体切除手术”,术前血液检验显示患儿自身止血功能健全。2017年3月9日,患儿郭小某出现术后出血症状至该院复诊,该院未进行止血治疗,仅建议静滴止血类药物。2017年3月13日,患儿郭小某第二次出现术后出血症状,至该院检查后,仍未对症治疗,仅口头告知回去打三天止血针、五天消炎针就好了。

陈述人认为:潍坊市某某医院对患儿郭小某行“扁桃体伴腺样体切除手术”,术后患儿在严格遵守医嘱流质饮食的情况下却无诱因出现口吐鲜血症状,可以认定该院手术处理不当,致患儿切口术后愈合不佳,存在医疗过错。患儿郭小某术后口吐鲜血后到该院就诊,其主治医生并未对患儿的病情进行详尽的了解,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同时,该院在患儿就诊时未书写病例,未进行及时必要的止血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加重了患儿病情,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上述两个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患儿郭小某接受了昌邑市某某医院进行的“扁桃体术后出血点探查+止血术”,进而导致患儿死亡。潍坊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郭小某死亡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郭小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潍坊市某某医院2017年2月23日至3月4日的住院病例、昌邑市某某医院2017年3月9日的门诊病例和2017年3月13日至3月14日的住院病例等证据为证。

二、关于昌邑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

(一)病历摘抄及归纳

2017年3月13日,患儿郭小某的家属根据潍坊市某某医院的口头医嘱,带其到昌邑市某某医院拟静滴止血和消炎药物。昌邑市某某医院耳鼻喉科医生徐某某接诊后,未遵医嘱,擅自决定进行手术止血,即收住院。

昌邑市某某医院住院病例内《入院记录》中记载:3月13日11时20分体格检查时,咽部无鲜血,未见活动性出血;双侧扁桃体缺如,术腔假膜形成良好,扁桃体中上段未见出血部位,患儿不配合查体,扁桃体窝下段不能窥见。

该院住院病例内《首次病程记录》中,3月13日15时的记录为鉴别诊断:扁桃体术后出血诊断明确,但出血部位不明确(患儿查体不合作);反复出血时手术室全麻止血并明确出血部位。诊疗计划:温凉流质饮食,监测血压;抗生素、止血剂等治疗;反复出血时手术室全麻手术止血。16时51分的查房记录为:患儿于今日16:00左右复又口吐鲜血,给予颈部冷敷袋冷敷,约5-10分钟血止,约30ml,持续观察至今未再出血,无恶心呕血;告知患者家属目前病情,继续出血建议手术室全麻止血。17:00时的查房记录为:患儿口吐鲜血量明显增多,不能自止,检查出血部位,患儿不配合,并伴有大量暗黑色血块状呕吐物,考虑为血液咽下,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徐某某主任医师查房后嘱联系麻醉科手术室,立即全麻下止血手术。20时31分的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为:患儿于今日17:00口吐血量加剧,徐某某主任医师查房后嘱立即在全麻下行扁桃体术后出血点探查+止血术,患儿进手术室前、后口吐大量血凝块,出血量约200ml,吸引器吸引帮助下紧急气管插管,见:口腔内充满血液及血凝块,快速吸引,暴露术野,见扁桃体窝下极处喷射性出血,……术中出血量约200ml左右,术中请输血科、小儿科、重症医学科会诊,考虑失血性贫血、重度贫血,给予急查血常规、血型鉴定,备血,输入浓缩红细胞2单位,冰冻血浆290ml,补液,麻醉科张军民副主任医师建议带气管插管回病房,……请儿科会诊,儿科许爱萍主治医师查看病人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面色苍白,贫血貌,呼吸稍急 ……告知患儿父亲病情,在病重通知单签字。……徐某某主任医师及麻醉科考虑失血性休克,目前已缓解。23时33分徐某某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为:患者神志清,2小时前呕吐暗红血液约150ml,观察1.5小时未再出血,……徐某某主任医师向病人家属解释:考虑呕吐血性物为陈旧出血,观察,维持静脉通路通畅。2017年3月14日8时15分,徐某某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为:患儿神志清,轻度烦躁,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徐某某主任医师查房后嘱监测各项生命体征,查血常规、凝血四项等…,按时吸痰,保持呼吸道通畅,注意出入量,对症治疗。9时20分徐某某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为:患儿9:15左右突然出现烦躁,呼吸急促,心率150-170次/分左右,意识不清,……嘱请重症医学科、心内科、神经外科、小儿科急会诊。9时40分,该院各科医生会诊查体基本意见为:昏迷、呼吸急促、心率快、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生理反射消失。10时的病程记录为:患儿昏迷状态,气管插管呼吸,呼吸急促33次/分,心率170次/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5mm,光反射迟钝,颈软,无抵抗感,四肢肌张力低,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反射未引出。查血常规白细胞42.9×109/l,红细胞2.58×1012/l,血红蛋白70g/l,血小板409×109/l。下病危通知书,向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并在病危通知单上签字,徐某某主任医师告知患儿家属目前病情,患儿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去潍坊某某医院治疗。积极联系救护车医护护送去潍坊某某医院。

该院住院病例内《手术知情同意书》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一栏记载:医师已告知我患有  鼾症  ,需要在全身麻醉下进行  腭咽成型  手术。主治医生徐某某在3月13日20时,在该同意书中添加了“止血”二字。

该院住院病例内《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单》体格检查一栏记载:BP85/40mmHg。

该院住院病例内2017年3月14日17时20分至20时53分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姜x主治医师回报手术前情况的内容有:患者于3.13日16:00左右复又口吐鲜血,给予颈部冷敷袋冷敷,约5-10分钟血止,约30ml,持续观察至今未再出血,无恶心呕血。告知患者家属目前病情,16:00出血增多约150ml,建议手术室全麻止血。陈xx主治医师回报手术中情况的内容有:徐某某主任医师及麻醉科考虑失血性贫血,失血性休克,目前已缓解。估计当日出血1000ml。孟x主治医师回报2017-03-14情况的内容有:徐某某主任医师告知患儿家属目前病情。主持人小结的内容有:估计当日出血600ml。探查到出血血管,止血成功。

该院住院病例内《出院记录》中出院情况一栏记载:患儿昏迷,心率170次/分,呼吸33次/分,呼吸急促,憋喘,瞳孔约5mm,对光反射欠灵敏。

该院住院病例内三份《输血科输血(检测)记录单》记载:配血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19时50分,输血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22时35分至2017年3月14日0时35分,输入“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1单位”两袋。2017年3月13日20时55分至2017年3月13日22时18分,输入“病毒灭火冰冻血浆” 290ml。

该院住院病例内有2017年3月13日19时20分和3月14日9时33分出具的血常规检验报告单两份。3月13日19时20分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患儿郭小某术中红细胞计数低至0.83、血红蛋白低至28、红细胞压积低至7.3%。3月14日9时33分的检验报告单显示:患儿郭小某术后白细胞计数大幅升高至42.90,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等仍大大低于参考值。2017年3月14日10时20分出具的大生化检验报告单显示患儿郭小某尿素、肌酐、钙等均低于参考值。11时08分出具的凝血四项检验报告单显示患儿郭小某自身的止血功能无缺陷。

《体温记录单》中记载:2017年3月13日,无呕吐量。3月14日的呕吐量为150ml。

《长期医嘱单》记载:2017年3月13日20时20分,下病重;3月14日10时,下病危。

《临时医嘱单》记载:2017年3月13日11时20分下血常规、凝血四项检验医嘱,但病例内无术前血液检验报告单。16时的医嘱内容为冷敷袋颈部冷敷。17时的医嘱内容为定于今日17:30在全麻下行扁桃体止血术。18时50分下红细胞定型、血型鉴定、查血常规、备血的医嘱。

《病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中,3月13日20时20分的记载为:患者因扁桃体术后2周出血5天,于11:10收入院。于17:00吐血量增多,立即于17:30在全麻下行扁桃体止血术,于20:15返回病房……。20时45分记载:患儿呕吐出深红色血块约150ml……。至3月14日9时10分均无生命体征重大变化的记载。3月14日9时15分记载:患儿突然烦躁,意识不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cm,对光反射迟钝。心电监护示呼吸26次/分,心率168次/分,血氧饱和度98%,立即通知医生。10时记载:患儿昏迷状态,呼吸急促33次/分,心率170次/分,血压130/70mmHg。10时19分记载:患儿家属要求出院,去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潍坊市某某医院门(急)诊病例初诊记录记载:患者呼吸、心跳停止5分钟,诊断为休克。给予胸外心脏按压、人工通气、肾上腺素静推等急救措施后,心跳恢复,呼吸机辅助呼吸。后转入该院ICU住院治疗,但终因治疗无效于2017年3月21日12时55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1.脑死亡2.呼吸衰竭3.循环衰竭4.肾衰竭5.心肺复苏术后6.重度贫血7扁桃体摘除术后8.皮下气肿。

(二)陈述人观点

综合以上病例记载,陈述人认为可以证明或反映以下事实:

1.昌邑市某某医院对患儿郭小某接诊后,一直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是把手术止血作为其追求的唯一目的和唯一治疗方案,术前没有审慎评价手术的必要性,亦未向患儿家属说明任何替代治疗方案。

2.病例记载中多次强调因患儿不配合查体,致扁桃体窝下段无法窥见,无法明确出血部位。这明显是为进行手术寻找借口,同时为术中出血、术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开脱责任。

3.病程记录中,姜x主治医师的查房记录是患儿16:00左右口吐鲜血约30ml,持续观察至16时51分未再出血,无恶心呕血。而徐某某主任医师在17:00时的查房记录则记载患儿口吐鲜血量明显增多,不能自止,检查出血部位,患儿不配合,并伴有大量暗黑色血块状呕吐物。两位医生仅相差九分钟的查房记录竟存在如此大的变化,显然是徐某某医生事后伪造了病例资料。对我们的这一判断,有体温记录单和患儿手术前的监控视频为证。体温记录单中记载:2017年3月13日,患儿无呕吐量。3月14日的呕吐量为150ml。监控视频显示:患儿进手术室前,状态良好,无出血现象。

4.20时31分的术后首次病程记载:患儿进手术室前、后口吐大量血凝块,出血量约200ml,吸引器吸引帮助下紧急气管插管,见扁桃体窝下极处喷射性出血。首先,进手术室前口吐大量血凝块的记载与监控视频显示的事实不符。其次,既然术前即有约200ml的出血量,那么此时就应该预见到术中输血的可能性极大,应提前予以备血。不提前备血的原因显然是术前没有这么大的出血量。再次,如果插管后即见扁桃体窝下极处喷射性出血,说明患儿的颈内动脉早已破裂,术前不可能状态良好的走进手术室。由此可见,该记载明显属于事后伪造。

另,该部分记载:术后患儿安返病房,……告知患儿父亲病情,在病重通知单签字……。可见,该医院仅在术后向患儿父亲告知了病情,术前、术中均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诊疗规范。

5. 病程记录中记载:3月14日8时15分之前,患儿的各项生命体征平稳。9时20分之后,生命体征突然恶化,病情危重。直至10时19分转院。在此期间,该医院仅组织了会诊,但未采取任何积极救治措施。属重大医疗过错。

同时需要指出,患儿在9时20分之后病情严重恶化是因该医院护理不当造成的。这与患儿家属在诊疗经过中关于“查完房后,护士长就带着三四个护士,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强行给孩子翻了身。这时孩子的心跳突然到了186次/分。然后,护士拔掉氧气管给孩子吸痰、抽血。抽血时扎了二十多次也没找到血管,最后还是在家属的要求下从小儿科找来一个护士从脖子上勉强抽出一点血。但抽完血后,家属就发现孩子的眼皮不动了、大小便也失禁了”的陈述完全吻合。因此,患儿家属的陈述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更具有可信性。

6.《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血液制品治疗同意书》等文书系医院在术后让家属补签,术前并未对家属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的手术内容与实际实施的手术明显不一致。而主治医生徐某某在3月13日20时,添加了“止血”二字,显属事后篡改病例资料。分析这份《手术知情同意书》可以说明:如果术前医生对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那手术医生徐某某在术中又对手术同意书中的内容进行了篡改,显然是违反诊疗常规,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若《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在徐某某医生修改完后又让家属所签,那正好印证了术前医院并未履行最基本的手术告知义务,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

7.《麻醉术前访视记录单》中记载患儿术前的血压为85/40mmHg。如此低的血压难以保证手术中稳定的血液循环支持,显然不具备手术条件。

8.根据《手术记录》的记载,术中发现喷射性出血已超出了一般耳鼻喉科医生的治疗能力,此时应紧急召集医院相应科室的医生及时会诊,并参与手术。而本案主治医生仍在独立完成手术,致患儿急性失血性贫血,重度贫血。属重大医疗过错。

9.《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多位医生有“持续观察至今未再出血”“目前已缓解”“告知患儿家属目前病情”等陈述内容。患儿早在上午10时19分已转院,而该记载形成于17时20分至20时53分,此时仍有医生作患儿至今如何、目前如何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该《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的大多内容显然是将此前的相关记录复制、粘贴过来凭空编造的,明显属于伪造的病例资料。

该《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姜x主治医师回报手术前情况的内容是:患者于3月13日16:00时左右口吐鲜血约30ml,16:00时出血增多约150ml。16:00时的出血量到底是30 ml还是150 ml,明显前后矛盾,不足采信。

该《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中,陈xx主治医师估计当日出血1000ml,徐某某主任医师估计当日出血600ml,两位医生估计的出血量差距较大,且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可见该院医生对患者病症的陈述过于随意,让人无法根据病例记载作出唯一准确的判断。由此也可以证实,整个病例资料的大部分重要内容是不真实的。

10.《出院记录》中记载患儿出院时的生命体征已非常危急,转院过程中应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施及药物,但该医院却只安排了一名医生,只带着一个氧气袋随车转诊,再无其他急救设施和药物。亦属重大医疗过错。

11.根据该院三份《输血科输血(检测)记录单》的记载,可以证实:患儿术中未予输血,配血时间及术后输血时间过于迟缓,严重延误了术中大出血的患儿的血液补给。同时,《手术记录》中显示:术中出血量约200ml左右,术中请输血科等会诊,考虑失血性贫血、重度贫血,给予急查血常规、血型鉴定、备血,输入浓缩红细胞2单位,冰冻血浆290mL。这与取血、输血时间严重不一致,术中并未对患儿进行输血,该手术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伪造病例的情形。

12.该医院病例中未见术前血液检验报告,以潍坊市某某医院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的基本正常的血常规检验结果为参考,结合昌邑市某某医院3月13日19时20分出具的血常规检验报告单中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等检验结果,可以推断患儿术中失血量约为全身血量的80%。

13.《体温记录单》自患儿3月13日11时10分入院后就开始记录脉搏、体温、呼吸、大便次数、尿量、呕吐量等数据。该《体温记录单》中记载:2017年3月13日,无呕吐量。3月14日的呕吐量为150ml。这可能是该医院忽略了的,未做伪造、篡改的唯一一份对患者各项数据进行了真实记录的材料。其与患儿家属的陈述以及监控视频的记录完全一致,共同证明了患儿术前即3月13日17:00时未出现“口吐鲜血量明显增多,并伴有大量暗黑色血块状呕吐物”的事实。

14. 《长期医嘱单》记载:2017年3月13日20时20分,下病重;3月14日10时,下病危。而与医嘱对应的,交由患儿亲属签字的两份《病危病重通知单》的内容完全一致。可见,该院医务人员仅仅是按例行程序让家属在《病危病重通知单》上签字,未对患儿术后的严重病情及时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明知本院无力救治的情况下,仍不提出转院建议,严重延误了对患儿积极救治的时间。

15.《临时医嘱单》中,虽在11时20分有查血常规、凝血四项、肝功、肾功、血糖检验的医嘱,但病例内无以上术前检验报告单。经向患儿家属核实,术前确实未对患儿进行抽血化验。可见该医院未作必要的术前检查,即对患儿仓促实施手术,术前准备极不充分。亦属重大医疗过错。

另,该院护理人员未遵医嘱,却在执行人一栏签字确认,一方面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另一方面该行为亦属于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17:00时的医嘱内容为定于今日17:30在全麻下行扁桃体止血术。该医嘱内容与手术记录中“见扁桃体窝下极处喷射性出血”的手术紧迫性的记载难以形成对应关系。能够解释为什么在17:00时下17:30行扁桃体止血术的医嘱的理由很简单,因为17:00时正是徐某某医生门诊下班的时间。这同时也能解释为什么病例中多处出现患儿17:00时吐血量加剧的记载了,如此记载的目的就是为如期实施手术寻找借口,做好铺垫。

16.病重患者护理记录单中,做“患者因扁桃体术后2周出血5天,于11:10收入院。于17:00吐血量增多,立即于17:30在全麻下行扁桃体止血术,于20:15返回病房……”等这部分记录内容的护理人员是姜xx,记录时间是3月13日20时20分。但在整个病例资料中,20时20分之前,都未见到姜xx的签字。姜xx在当日17:00时,都不可能见过患者,又怎么会做“患者于17:00吐血量增多”的记录呢?可见,该记录是不客观、不真实的。

护理记录中关于3月14日9时15分患儿病情恶化的记载,亦印证了前述第5项关于护士给患儿强行翻身致其病情恶化的意见,在此不在赘述。

17、该院在术前只让家属签了《麻醉同意书》,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该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同时,该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向患者家属告知手术风险,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综上,陈述人认为:昌邑市某某医院对患儿郭小某进行止血手术前,未向家属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未充分告知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在患儿出血量仅为30ml左右的情况下,未按诊疗规范进行止血治疗,而仓促采取手术止血的治疗方式,缺乏手术必要性,属于过度医疗行为;该医院术前未对患儿进行血液等必要的身体检验,未充分评估手术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术前准备极不充分;该院主治医生术中导致患儿颈内动脉破裂,在自己已无力救治的情况下,仍未及时召集相应科室的医生参与手术,致患儿严重失血;术后对如此危重的患者仅安排在耳鼻喉科普通病房护理、治疗,未入ICU进行治疗和护理;术后护理人员强行为患儿翻身护理不当,致其生命体征恶化,陷入昏迷;患儿病情恶化后,未采取积极的特殊救治措施;患儿转院过程中未配备相应的救护人员及急救设施和药物;患儿出现休克后,未予及时纠正;《手术知情同意书》等重要文书系在术后让家属补签,病例资料存在多处伪造、篡改内容。昌邑市某某医院的以上行为均构成医疗过错,与患儿郭小某死亡的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郭小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潍坊市某某医院和昌邑市某某医院两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致使发生了患儿郭小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两医疗机构对此均负有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为此,特请求各位专家根据以上陈述,并结合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鉴定意见。

特此陈述,敬请采信。



陈述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怀辉、岳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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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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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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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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