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怀辉律师亲办案例
某票据纠纷案以管辖权异议申请方式迫使原告撤诉
来源:邹怀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9
浏览量:918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被上诉人:安徽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票据返还请求权一案,上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该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14)庐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该民事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潍坊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不属于票据权利纠纷,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支付地法院无权管辖。

《票据法》第1条规定: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票据纠纷包括票据权利纠纷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两者在管辖上有很大区别。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此可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票据纠纷中只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才属于票据权利纠纷。本案系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是失票人通过诉讼程序以法定事由否认现持票人的持票资格,使票据重新由自己来持有,达到恢复票据权利人的身份的目的,这显然不是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票据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把票据作为一个物,为保障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而规定的权利,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同样的性质,是法律对票据这一特殊的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主要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将非票据权利纠纷与票据权利纠纷相混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应由潍坊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诉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显示,上诉人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潍坊市**区**街**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潍坊市**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区法院所在地并非上诉人住所地和营业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潍坊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2014年11月20日



附:上诉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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